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22年12月30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学校工会财务行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和强化经费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工会、二级分工会和学校工会下辖的教职工文体协会。
学校工会、二级分工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教代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1.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学校按工会会员工资总额2%依法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4.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学校工会根据省教科文卫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
第四章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内容及标准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劳模职工休养、会员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教职工教育支出。学校工会用于举办教职工专题教育培训、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设备器材、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出;用于教职工素质提升和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学校工会举办的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第七条 文体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聘请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酬金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下辖各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有关活动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必要的交通误餐费支出。
1.教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
2.教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3.学校工会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教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级工会举办教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4.学校工会组织开展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酬金标准为:聘请校外的教练、裁判、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聘请校内的教练、裁判、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学生裁判酬金标准为:大球每场10元/人、小球每场5元/人,其他工作人员(含学生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5.参加上级工会或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奖人员,学校工会不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宣传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等重要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用于宣传推广教职工精神面貌和业余文化生活编辑的宣传册及媒体宣传如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支出。
第九条 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用于组织开展劳模、先进教职工和一线教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因公受伤、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教职工的健康疗休养活动等的支出,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
第十条 会员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项目支出,包括过节类(逢年过节)项目和慰问类(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项目的支出;用于组织春节联欢会及其他活动的支出。
1.逢年过节慰问。学校工会在逢年过节(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40%,或者选择控制在工会留存经费的50%以内。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每人300元。
3.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学校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学校工会应组织看望并给予慰问,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标准为:普通住院,每次1000元/人;重大疾病住院,每次2000元/人(重大疾病范围参照中国人寿保险条款中所述“重大疾病”范围)。生病住院慰问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5.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学校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可给予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可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学校工会可与相关部门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7.春节联欢会。学校工会组织春节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教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8.学校工会在春节、教师节等重要节日慰问优秀教职工和困难教职工时,可适当购买不超过500元/人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9.其他活动支出指学校工会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职工服务支出
学校工会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教师技能大赛等劳动和技能竞赛的材料费、场地租金、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聘请裁判、专家及奖励等支出。其中,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教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职工书屋支出。学校工会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互助保障普遍惠及工会会员服务方面的支出。
三、维权支出
学校工会用于直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费。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费。学校工会用于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困难教职工帮扶费。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一般每年不超过1000元/人,该费用从学校福利费中支出,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分工会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意见,由学校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相关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 送温暖费。学校工会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在高温、寒冷和雾霾等情况下,学校工会可开展对一线工会会员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八条 其他维权费。学校工会用于补助教职工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四、业务支出
学校工会用于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第十九条 培训费。学校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会议费。学校工会举行工代会暨教代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会议,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业务费。学校工会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含爱心妈妈小屋)、劳动技能竞赛、创新工作室建设、专项调研、评优评先、扶贫活动、女教工青工工作、专项活动等方面的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1.经上级批准,学校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30%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个人不超过500元。
2.“教工小家”建设立项启动资助经费按二级分工会会员人数分为三个档次:40(不含40)人以下为5000元、40—80(不含80)人为10000元、80人以上为15000元,资助经费分两次发放。建家考评验收优秀教工小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合格教工小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五、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用于从事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购置工作流程以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为准。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固定资产处置、捐赠、赞助、公务接待等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因参加或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工作餐、交通费、误餐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的可给予工作餐或误餐费,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发放误餐费。二级分工会参照执行。
七、学校工会下辖的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每年下拨给各教职工文体协会2000元活动经费,各文体协会根据需要可另向学校工会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专项活动经费,协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或开展协会活动所需的器材、用具、奖品(金)、纪念品,参加上级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教职工购置服装的支出。
各文体协会活动需事前审批执行,应积极协助学校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在拨款年度内合理规范使用经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奖金,结余经费年底收回。
八、工会活动专业性酬金及临时用工劳务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活动(教职工教育、培训)专业性酬金,聘请校外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授课、讲座、咨询、评审评标等劳务费,其计发标准参照上级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聘请校内在职人员(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工作业绩金,可参照聘请校外专家相应类别报酬标准的50%计发;聘请校内在职人员(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工作业绩金,可参照校内在职人员(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酬金标准的80%执行。二级分工会开展活动专业性酬金可参照执行。
因工作需要临时用工人员劳务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学生劳务费标准按照学生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二级分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工会经费收入范围。主要有学校工会每年全额下拨收取的工会会员会费;活动费(含集体奖金);专项资助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依规开展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宣传活动、职工教育、建家经费、二级“双代会”建设及其组织建设所需等开支。
第二十九条 二级分工会开展活动所用经费需按以下内容及标准执行:
1.二级分工会开展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团体奖项(奖金)一般每人不超过200元。二级分工会开展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酬金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20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学生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2.工会会员退休离岗。二级分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鲜花,但不得发放纪念品。
3.二级分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4.二级分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误餐补助,工作餐标准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中的第三条第九款执行,交通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二级分工会组织春节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教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6.活动费。因学校工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不含春游秋游)下拨给各二级分工会的活动经费(含集体奖金),该经费主要用于二级分工会开展教职工工会活动使用。各二级分工会凭正规票据、交通误餐费实名签领表报账,规范发放台账。
7.专项资助经费。学校工会下拨的专项资助经费,如“教工小家”建设资助经费,用于“教工小家”设施条件和文化阵地建设。各二级分工会应专款专用,按时保质完成专项任务。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一、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日常经费开支由学校工会主席授权的工会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二级分工会和学校工会下辖的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经费支出由各二级分工会负责人和各协会负责人审核,由学校工会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健全完善财务管理、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工会活动需招标采购和对外签订合同涉及工会经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二级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二级分工会经费由学校工会委托财务处在学校工会经费账户下设立二级分工会账目。工会会费、活动费及专项经费均拨付和发放到相关二级分工会账目中,由各分工会统筹合理合规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二级分工会要坚持量入为出原则,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并报学校工会。
三、经费报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外出参加或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应严格执行事前报批制度,完善报销和发放手续,发放奖励、慰问金、交通误餐费、劳务费(工作业绩金)、帮扶救助款、奖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因活动产生的交通误餐费,各二级分工会报销后发放时需实名签收并存档。
1.工会组织或开展活动的报销应提供活动方案(通知或活动审批表)或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据实附采购货物、服务合同(协议)、各类实名签收表、活动总结(通讯)、凭有效合法票据报销,凭据上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购物品发票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发票背面须写明事由、数量、总费用,无明细的发票及网购发票需附上购物清单,注明报销途径,电子发票还需写明“本人承诺只报账一次,重复报账责任自负”字样并签名。
3.会员因结婚生育、生病住院、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等向学校工会申领慰问金费时需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结婚证、出生证、死亡证明等的复印件)。
4.公务卡支付及网购的发票必须附上刷卡单或支付凭证。
5.根据学校财务规定,凡是在广州市内实体店购物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应通过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20000元以上按照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发票报销时间应按税局相关规定在有效限期内及时报销,原则上应在当年内报销,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含开票当月)。
7.工会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单项资产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需登记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工会”各二级分工会名下,方可到学校工会办理报销手续;工会经费购买的低值耐用品,也须登记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工会”各二级分工会名下,具体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未尽事宜及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相关文件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工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