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工协会管理,引导协会规范、健康和持续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协会是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工会的指导下,由我校教工自愿组织成立,遵循协会宗旨,实现团体意愿,根据协会章程自主开展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宗教,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在师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章 协会组建
第四条 成立教工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5名以上教工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组织名称、组织架构和协会章程。
第五条 协会成立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工会所辖教工协会成立申请表》。
(二)发起人基本情况和初步组成成员名单。
(三)协会章程草案。
第六条 协会章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协会名称、宗旨及性质。
(二)活动内容及范围。
(三)协会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协会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六)经费来源及收支管理办法。
(七)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工会在接到协会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在召开工会文体活动委员会讨论后递交党委宣传部审批。批准筹备的协会应当在获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协会章程、协会组织架构等。根据需要,协会如聘请校外专业人员担任协会指导老师或顾问,须报学校工会审批同意。
第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凡涉及协会的重大事项须经集体民主讨论后决定。协会组织架构设置、组织方式及成员的去留由协会自行商讨决定。
第三章 协会成员及组织架构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凡我校教工,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认可本管理办法。
(二)学校教工参加协会,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其所欲加入协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名单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条 协会成员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协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四)有权监督本协会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有协会工作及活动的建议权和策划权。
第十一条 协会成员义务
(一)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执行协会的决定,按时交纳会费,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架构
(一)协会根据需要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进行日常管理,也可根据需要聘任顾问和名誉会长。
(二)协会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能起到带头作用,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三)会长和副会长由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活动策划、发展规划、活动落实及总结汇报,可连任。
(四)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在会长领导下执行具体事务。
第四章 协会管理
第十三条 校工会积极支持协会的发展建设,并做好日常管理。协会在校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校工会为协会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及场地支持。
第十四条 协会活动开展基本要求
(一)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会员活动。
(二)每年12月底向校工会提交协会上一年度活动总结和新一年度活动计划。
(三)各协会应积极承办或协办学校活动。
(四)协会应做到活动有方案计划、活动中有专人负责、活动后有图文报道并及时报送学校工会。
(五)各类文体活动训练及比赛都存在潜在的受伤风险,协会应注重人身安全并及时告知参加活动或比赛的会员。
第十五条 各协会参与校外活动需出具印章时,由学校工会代章。
第十六条 协会可以代表学校工会参加由工会系统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非工会系统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酌情考虑参加。
第十七条 协会有下列行为时,校工会应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一)警告: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对学校工会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推脱的。
(二)责令整改:弄虚作假的,没有年终总结和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和方案的,开展超出协会宗旨和范围的活动,人员构成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财物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开展的活动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相冲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按照章程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工会下拨经费。
(三)社会捐赠。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及章程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二)协会会费和社会捐赠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三)学校工会下拨经费,协会需按照经费申请时提供的经费预算进行开支,经费使用符合学校相关经费使用规定。
(四)协会的活动经费至少应由两人管理,每年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五)经费只限于协会开展活动,经费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六)协会如接受境外资金资助开展活动,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在征得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后,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六章 协会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条 协会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学校工会审核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对协会提交的章程修改意见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二条 协会更换负责人,须提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校工会审批同意后,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学校工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成员连续半年不足15人。
(二)自行解散或被强制解散。
(三)连续半年未开展活动。
(四)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五)分立或合并。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二十四条 协会申请注销的,其负责人应向学校工会提交注销申请书、相关登记材料及财产清单(含移交给学校的财产),配合学校工会进行清算工作。协会的变更和注销,由学校工会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所辖协会均依据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工会。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