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立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发挥“双代会”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双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证我校“双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有序进行,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东省纪委、组织部、总工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工总〔2006〕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代会”代表巡视是指在“双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委员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组织“双代会”代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现场巡视检查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双代会”代表巡视工作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达到协助职能部门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学校和谐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巡视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双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1、“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
2、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难点问题;
3、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
4、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5、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和上级工会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第五条“双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
2、有利于提高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4、群众路线;
5、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 巡视计划制定
第六条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每年应将“双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给予落实。
第七条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工作的主题,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应组织“双代会”代表巡视:
1、学校党政领导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2、有25名以上“双代会”代表联名提议和要求;
3、有3个“双代会”代表团或分工会联合提议和要求;
4、多数教职工特别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第九条每年度的巡视活动安排视学校实际情况而定,每次巡视时间不应超过1天。
第四章 巡视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每次巡视工作的内容,组织若干“双代会”代表成立巡视团,开展巡视工作。巡视团团长由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巡视团可下设若干巡视小组,小组长由熟悉业务的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每次参加巡视工作的总人数一般在10人以内,成员可由“双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分工会主席和“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双代会”代表有权申请参加巡视团的工作。
第十五条“双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联络和协调,由”双代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双代会”代表做好巡视工作。
第五章 巡视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单位,并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围绕巡视主题和内容,共同协商,拟定具体的巡视方案,明确有关事项,落实巡视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巡视前5个工作日,“双代会”秘书处(学校工会办公室)应将本次巡视工作的主题、任务、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巡视团成员。巡视团成员应根据巡视内容,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一般采取“听、看、询、提”等方式进行。
“听”即听取被巡视单位的汇报、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反映和评价;
“看”即进行现场视察,查阅相关资料;
“询”即召开相关人员的座谈会,对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场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提”即就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巡视结束后,巡视团应在7个工作日内写出《巡视工作报告》,报学校分管领导和被巡视单位。
第二十一条被巡视单位在收到巡视团的《巡视工作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报送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巡视团将巡视单位的整改措施发给巡视团成员,听取巡视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若巡视团在巡视工作时发现某一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多个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可建议由学校“双代会”常设委员会组织相应的协调会,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双代会”秘书处负责集中归档。
第六章 巡视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巡视团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预被巡视部门的具体工作,不增添被巡视部门的负担。
第二十六条巡视期间,巡视团主要听取汇报和反映教职工意见、提出工作建议,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巡视团成员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遇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八条巡视团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客观反映真实情况,保守工作秘密,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双代会”常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