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工会会费缴纳及使用

作者: 时间:2021-05-12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17〕32号)《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增强会员意识,进一步做好工会会费收缴工作,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同时支持鼓励各分工会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群众性活动,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缴纳

全校教职工工会会员会费由财务处从工会会员工资收入的5‰按月代扣,具体数额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计算。

第三条 会费的下拨

为支持各分工会工作,学校工会在每年年底将所收的会费进行汇总结算并全额下拨给各分工会开展活动,下拨的会费由各分工会自主安排合理使用。下拨的会费年终不清零,如年终有结余将结转到下一年度开展活动。

第四条 返拨会费的使用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分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准用工会会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会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会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工会会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二)服务职工原则。要坚持会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会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会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三)勤俭节约原则。各分工会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会费使用效益。

(四)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会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主动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条 返拨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集体福利支出

1.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分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

2.会员生育、生病住院,分工会开展慰问看望,可以购买慰问品,购买金额不超过200元。

3.工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分工会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金。 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4.工会会员退休,分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鲜花等物品。

(二)职工活动支出

1.基层工会为提升职工素质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可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2.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3.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4.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可跨广州区域,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对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误餐的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或安排工作餐,也可开支交通费。误餐和交通费标准参照学校规定的标准。

5.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6.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7.基层工会组织春节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8.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2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9.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三)服务职工平台和工会业务建设

1.鼓励分工会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分工会应当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持,整合多方资源,加强职工之家及体育健身场所等服务职工设施建设。

2.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3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 报销办法及相关要求

(一)各分工会按网上报账流程准备相关票据到工会审批后再到财务处报账。

(二)本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分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具体范围、人数及标准,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分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并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执行。

(三)基层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对个人发放奖励、误餐交通等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工会关于工会会费缴纳及管理暂行办法》(广师工〔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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